《環境保護法》實施25年來將面臨重大修改,經過三次審議,21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被看作是《環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沖刺。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影響區域廣、持續時間長的霧霾天氣,基于社會各界對于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的關注度和呼聲越來越高,草案四審稿或將對此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此外,草案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規定內容有:
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
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一些地方還建議,針對目前對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限制較嚴的情況,環保法應當賦予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