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1日聽取了關于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四審稿充實了提高公民環保意識的相關規定,擴大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和應對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建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
《環境保護法》實施25年來將面臨重大修改,經過三次審議,21日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被看作是《環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沖刺。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影響區域廣、持續時間長的霧霾天氣,基于社會各界對于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的關注度和呼聲越來越高,草案四審稿或將對此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已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以及加強監督等的基礎上,增加規定:
一、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
二、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環保主管部門可查封扣押違法設施、設備
草案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對查封、扣押違法排污設施、設備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此外,草案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擬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劃定保護紅線
草案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一些地方還建議,針對目前對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限制較嚴的情況,環保法應當賦予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對此,草案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草案同時明確,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